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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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原告富億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被上訴人即被告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