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宏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弘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8,9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