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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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三岳選任辯護人林淑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所認被告本件涉犯之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本院密卷第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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