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6月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6年12月24日止累計新臺幣87,482元正未給付,其中87,482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12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至96年12月24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95,058元,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12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87,482元│96年12月2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295,058元│無│無│96年12月25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