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李許錦輝 被告 歐志強
碩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壢交簡字第9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