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陳 瑜鈞 債務人 陳諭 槐債務人 邱淑麗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瑜鈞 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諭槐 、邱淑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58,61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瑜鈞自民國103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8,25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諭槐、邱淑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9451元│瑜鈞、陳諭│0月1日起││2.83││││槐││││├──┼───┼─────┼──────┼──────┼───────┤│002│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36810│瑜鈞、陳諭│0月1日起││2.83│││元│槐││││├──┼───┼─────┼──────┼──────┼───────┤│003│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40762│瑜鈞、陳諭│0月1日起││2.83│││元│槐││││├──┼───┼─────┼──────┼──────┼───────┤│004│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8452元│瑜鈞、陳諭│0月1日起││2.83││││槐││││├──┼───┼─────┼──────┼──────┼───────┤│005│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32782│瑜鈞、陳諭│0月1日起││2.83│││元│槐││││└──┴───┴─────┴──────┴──────┴───────┘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451元│瑜鈞、陳諭│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810│瑜鈞、陳諭│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762│瑜鈞、陳諭│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52元│瑜鈞、陳諭│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邱淑麗、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782│瑜鈞、陳諭│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