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20號原告 李俊毅 被告 廖冠勳
張家瑋 張景程 葉東霖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1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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