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0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葉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8萬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基數(單位為年)年息給付總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48萬2元1利息45萬2,753元113年10月18日113年10月20日3/36515.72%585元小計585元合計48萬5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