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蔡艮全 (原名 蔡銘福 )
李林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
節關於訴訟事件管轄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系爭不動產
係坐落花蓮縣玉里鎮(聲請調解狀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