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339號
原 告 詹益寧 即詹益寧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成濟
訴訟代理人 陳棋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設計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
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分別承作被告之工程即各為『「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
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及『教育
部補助102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案』(
按此即102年12月30日統一收據上收人項目欄所書之「101年
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重複規劃設計服務費
),原告均已完成該有關設計工程部分,而被告就『教育部
補助102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案』之設
計費用雖已給付完畢,但於就原告請領『花壇鄉101年度公
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服務
費時,竟以①規劃設計及基本設計逾期,而扣款新台幣(下
同)37,950元;②變更設計遭被告計算逾期違約金,而扣款
30,360元,惟該扣款均不合理,且與事實有違,爰依兩造之
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310元及民國(下同)104年7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上開『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
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及『教育部補助102公共圖書館閱讀環
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案』之設計,其工程名稱不同、作業
工項不同、經費價金亦不同,係二個契約,並非同屬一個契
約,不得混淆。而原告既已完成『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
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之規劃設計
,且於101年12月10日經審查通過,並經被告以之為據上網
公開招標,(上網公告日期為101年12月17日),此足以證
明工作事項已完成無誤。而被告竟以籍詞『教育部補助102
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案』之設計,有①
規劃設計及基本設計逾期②變更設計逾期之瑕疵,對上開『
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
計監造契約』約定應給付之款項,予以扣款68,310元,此舉
實屬無理。
三、依據彰化縣花壇鄉公所102年11月14日花鄉圖字第000000000
0號函說明三「請貴所提供就102年重複規畫設計、審查費用
單據明細,供本所核實另給服務費」,可知被告要求原告依
新增作業範圍變更設計,此足證上開『花壇鄉101年度公共
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及『教
育部補助102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案』
之設計,係不同之契約,而被告竟片面發文,認同屬一合約
範圍內,此係被告未經法定程序所為。自不得以之作為逕認
同屬一個契約之依據。
四、被告之扣款亦屬無理由,關於①規劃設計及基本設計逾期部
分:101年度計畫已完成細設審查並上網公告在案,故102年
度計劃內容係因應花壇鄉公所要求『新增』圖面變更設計工
作,既有工程追加,即有契約變更,即應給予契約變更及工
程追加之作業期間,是理應依101年度計畫合約第十二條一
、「契約變更」(三)契約之變更需經甲、乙雙方合意;變
更契約完成後,另應給予契約變更之作業期間,是豈能再依
變更前原始契約定履約期限?②變更設計逾期部分:原告一
再詢問有關是否變更增額費用等等,惟遲未獲答覆,,故無
具體確認作業經費下,原告礙難編列發包所需,豈能計算原
告逾期,其後被告固於103年9月3日花鄉圖字第0000000000
號函,函示本事務所依據函覆審查意見辦理修正圖說,並須
於103年9月5日(同日)前提送。然,上述函文『交寄』郵戳
日為103年9月4日;原告係於103年9月5日星期五當日始收受
送達。原告一經收到花壇鄉公所公文指示後,立刻趕辦修正
圖說並當日交寄。然因103年9月5日為週五,9月6日為週六
、7日為週日、8日復為中秋節連假,放假一天,被告於103
年9月9日即收受送達,如此指原告有逾期,豈不是將原告遲
誤告之知之責歸由原告承受。
五、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68,310元及自10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7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㈡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貳、被告答辯稱:
一、被告與原告僅簽定一個勞務採購契約「花壇鄉101年度公共
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並無原告所
指有兩件工程之事,且原告始終亦以「花壇鄉101年度公共
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為依據完成履約義務。
二、被告於101年11月26日與原告簽訂「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
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後於同年
12月18日雖完成修正文化局審查委員作細部設計意見內容,
但被告因標期之問題,故無法如期於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公開招(開)標作業,後於102年7月17日被告再獲上級機關補
助,是被告 乃賡 續執行「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
計畫」,被告為此於102年11月14日以花鄉圖字第000000000
0號函向原告說明「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
升級實施計畫案」為本所依101年度計畫案(即『花壇鄉101
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賡續執行辦理,屬同一合約範圍,是原告所主張與被告訂
有上開『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
」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及『教育部補助102公共圖書館閱讀
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案』之設計等二個契約,並非屬實
。因此兩造之權益悉依所簽訂之『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
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內容。
三、被告以上開花鄉圖字第0000000000號函要求原告於102年11
月20日前,完成修改部份圖說預算書,交付予被告以利發包
作業,惟原告於102年11月25日方以(102)詹字管理部第571
號函,檢送細部設計圖乙式6份及綜理表,是已逾期5天,故
依兩造所訂之本契約罰則條款第23條規定,按逾期日數處規
劃設計服務費每日2%之逾期違約金計37,950元(計算式:69
0,000*55%*2%*5=37,950);另因原告辦理工程因辦理變更
設計時,未於被告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即被告於103年9月
3日花鄉圖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要求於103年9月5日期
限內提送變更設計書圖),遲至103年9月9日方將變更設計
書圖送交被告,計逾期4天,故依契約第23條第5項規定按逾
期日數處規劃設計服務費每日2%之逾期違約金計3360元(計
算式:690,000*55%*2%*4=30,360元),是被告於原告請領
款項時,予以扣款68,310元,應屬有據。因此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應屬無理由。
四、被告於101年12月17日確實將「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
讀環境改善實施工程上網招標,所依據之設計係原告依據兩
造於101年11月26日所簽訂「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
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內容所提之設計圖
,另被告曾依原告所開立之102年12月30日統一收據,如數
給付90,000元予原告。
五、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叁、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 伊承 作被告之工程即『「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
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原告已完
成該有關設計工程部分,而被告竟以規劃設計及基本設計逾
期;與變更設計逾期,分別遭扣款37,950元、逾期違約金
30,360元,惟該扣款均不合理,爰依兩造之契約關係,訴請
判決如聲明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則以「教育部補助公共圖
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案」之設計「花壇鄉101
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之賡續執行,二者係屬同一合約範圍,是有關之權益,悉依
所簽訂之『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
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內容而定,而原告雖於102年11月25
日檢送細部設計圖乙式6份及綜理表,但已逾原告所要求期
日即102年11月20日達5天,依契約罰則條款第23條規定,按
逾期日數處規劃設計服務費每日2%之逾期違約金計37,950元
;另因原告辦理工程因辦理變更設計時,亦未於被告規定期
限內辦理完成(即被告於103年9月3日花鄉圖字第000000000
0號函所示,要求於103年9月5日期限內提送變更設計書圖)
,遲至103年9月9日方將變更設計書圖送交被告,計逾期4天
,故依契約第23條第5項規定按逾期日數處規劃設計服務費
每日2%之逾期違約金計30,360元,是原告所為扣款68,310元
,應屬有據,故原告要求返還該遭扣款之工程費用,應無理
由等語置辯。
二、經查:
㈠兩造於101年11月26日簽訂「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
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嗣原告完成相關
工作後交付予被告,被告並以為據,於101年12月17日將「
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工程」上網招
標,後被告因標期之問題,故無法如期於101年12月31日前
完成公開招(開)標作業,其後於102年7月17日被告再獲上級
機關補助,被告再交由原告承作該「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
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案」之設計(此部分未再訂之
相關書面契約)及被告曾依原告所開立之102年12月30日統
一收據(該統一收據上收人項目欄係載「101年度公共圖書
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重複規劃設計服務費),如數給
付原告承作該「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
實施計畫案」設計之費用,但於原告請領『花壇鄉101年度
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服
務費時,被告以該規劃設計、基本設計逾期及變更設計逾期
為由,分別扣款37,950元、130,360元,未予給付等事實,
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所提「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
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102年12
月30日統一收據及電腦印出之被告於101年12月17日所為「
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之公開
招標公告在卷可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認為真實,可為本
件裁判之基礎。
㈡如前所述,兩造於101年11月26日簽訂「花壇鄉101年度公共
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原告
既已於101年12月17日前予以完成,且將之交付,俾使被告
上公開招標,則原告已依該契約內容予以履行,至為明確。
而其後因被告於102年間再獲教育部為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
與設備升級,故再委由原告承作設計,是該委託雖未再訂立
契約,此縱生有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惟終不同於上
開兩造於101年11月26日簽訂「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
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二者係不同之
契約,不得互相混淆,有關兩造之權益,悉依各該契約而定
,自不得持101年11月26日所簽訂「花壇鄉101年度公共圖書
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對他方主
張102年間另予委託事項之相關權益。
㈢如上所述,被告於102年12月30日已給付原告所承作該「教
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案」設計
之費用完畢,則顯見被告係認同原告所為履約行為,係依債
之本旨所為,否則無如數給付費用之理,故被告再指該承作
內容之交付有逾期之情形,顯非合理。
㈣承上,原告既已於101年12月17日前,完成「花壇鄉101年度
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之
示之相關設計內容,且將之交付,則原告就此部分,確已依
本旨為履行,則被告自應依約如數給付費用,是被告所辯原
告所承作之『教育部補助102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
級實施計畫案』之設計(按此即102年12月30日統一收據上
收人項目欄所書之「101年度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改善實施
計畫」重複規劃設計)有規劃設計及基本設計逾期,故予以
扣款新台幣(下同)37,950元;變更設計逾期,再予扣款30
,360元等情,此實屬混淆不同契約之舉,均非適的,顯屬無
憑。
㈤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該扣款68,310元部分,固雖有所依,但就
利息部分,應自催告日之翌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4
年9月10日)起算,是其請求自104年7月20日起算;及自104
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均無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31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