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99號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陶樹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陶樹莆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債務人陶樹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