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9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李咨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承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請求自民國94年5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新臺幣新臺幣53,300元係以計算至民國100年5月16日止)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