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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