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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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秋涼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秋涼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秋涼在桃園市○○區○○○街○○號「南門市場」設攤販售涼糕,為促使往來顧客知其所販售涼糕之風味、口感,乃擺放各種口味涼糕供顧客試吃、品嚐。 余柔萱 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中午12時許,行經張秋涼所設涼糕攤位時,見攤位上所擺放試吃涼糕,遂上前試吃各種口味涼糕,詎張秋涼竟因認余柔萱試吃涼糕過量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市場攤位,以「小姐,妳是來吃午餐的喔,不要臉」等語辱罵余柔萱,足以貶損余柔萱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認定被告張秋涼有前揭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開時、地因認告訴人余柔萱試吃涼糕過量而對告訴人稱「小姐,妳是來吃午餐的喔」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並未講「不要臉」那句話;且告訴人向伊要求新臺幣3萬元賠償,伊認為告訴人是有預謀尋找目標云云。惟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余柔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當時試吃涼糕後,覺得不是很合伊胃口,沒有講話就要離開,結果被告說小姐妳是來吃午餐的,伊本來沒有理被告繼續要往前走,接著有更大的聲音說妳是來這邊吃午餐,伊就回頭問被告說什麼,被告指著伊說,大家來看,這個人試吃不買,不要臉,當時市場還有很多人在等語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18-19頁),衡以證人余柔萱至「南門市場」因見被告所設涼糕攤位主動提供涼糕供顧客試吃,其上前試吃當非其所強要,且被告在本院復自承:伊當時擺放3盤各種口味涼糕供客人試吃,並未限定客人試吃之數量等情在卷(參本院易字卷第24頁),可見證人余柔萱當無可能在試吃時預期主動、未限定顧客試吃數量之被告,在其試吃後,將以言詞對之表達不滿,屆時其再利用此情虛捏受辱情節向被告索取賠償,是被告前揭證人余柔萱預謀索償等辯詞,究屬無稽。反觀被告在本院供稱:證人余柔萱試吃數量已達10至20個,且經其詢問有無購買意願時,證人余柔萱又未予回應,已致其口出「小姐,妳是來吃午餐的喔」一語,以表達其內心之不滿,足徵被告斯時對證人余柔萱確有相當負面情緒表現,已不若一般店家對顧客之善意態度;而證人余柔萱偶至市場攤位試吃店家主動提供之產品,本係極其尋常之社會活動,若非突遭被告對之訕罵「小姐,妳是來吃午餐的喔,不要臉」等語,又何至於心理倍感受創,是本件應係被告主觀上認證人余柔萱試吃涼糕過量又無購買之意,因而心生不滿,遂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市場攤位,以「小姐,妳是來吃午餐的喔,不要臉」等語辱罵證人余柔萱甚明。被告猶空言否認,無足憑採,本件事證已明,被告前揭犯行堪值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查被告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市場攤位,對告訴人以上開言詞加以訕罵,觀之上述言詞顯有輕蔑、嘲諷之意,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並使告訴人難堪及不快。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其經營涼糕生意,出於己意擺放涼糕供顧客試吃,詎又未能控制情緒,而出言辱罵告訴人,所為自不足取,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所致告訴人受辱情節暨犯後未能坦認其非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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