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5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57號聲請人 王學忠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80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生存權、人身自由,且違反平等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2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次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及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則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