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廷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101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林俊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俊廷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所提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對判決不服,惟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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