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代號0000000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被告乙○○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林金灶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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