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所犯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當庭撤回刑事告訴,依首開說明,本件被告所犯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朱瑞娟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