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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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58號上訴人 陳長源 被上訴人 郭嘉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330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89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朱名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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