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仁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仁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信用卡循環利率19.7%其依據與計算式(依貴公司所提供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分級循環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
二、債務人張仁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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