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坤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第一筆借貸之違約金計算明細及依據(提出清晰版之申請書)。
二、債務人李坤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