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統一編號:
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1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9月27日,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9月26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之判決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認屬相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