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郭名洲 訴訟代理人 黃文潭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抗告人雖誤繕為「再審」,然其既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
193號裁定聲明不服,且上開裁定尚未確定,故其真意顯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賴彥魁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