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紹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3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紹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殘渣袋1個,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紹宇於民國109年8月10日為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麻黃鹼/假麻黃鹼成分,有該院109年10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01號卷〈下稱偵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17頁)。又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67頁至第168頁、本院卷第7頁至第26頁)。從而,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單獨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1.毛重0.1636公克,經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麻黃鹼/假麻黃鹼等成分。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字第3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