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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