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二號
原告辛○○即參加被告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即參加被告送達:住台北郵政第六七之一三八號信箱訴訟代理人寅○○住
參加原告子○○住台北縣○○鎮○○○路○號送達代收人 張世興 律師
參加原告庚○○○住台北縣○○鎮○○街○○○巷○○○號四樓
癸○○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二十八之二號三壬○○住台北市○○街○○○巷臨七號辰○○住台北縣○○鎮○○○路○號丑○○住卯○○住參加原告即 陳盧梅菊 之承受訴訟人戊○○住台北縣○○鎮○○路○段○○○巷○○號
丙○○住乙○○住己○○住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呂志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