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鈞倫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7,115元,約定
借款期限35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489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87,115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