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77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林士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一)壹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陸拾陸萬壹仟玖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