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27號再審原告 李光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鄧幃 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元,且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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