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之罪所處之刑,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與如附表編號5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即視為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欄所載,附此說明。
二、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附表編號2、3、4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83年8月9日被告撤回上訴日,聲請書之附表原誤載為83年3月8日,應予更正),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1.3月間某日起至│82.9月間某日起至│82.9月間某日起至││年月日│82.11.29│82.12.02│82.12.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54號│21951號│21951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訴緝字第1023號│83年訴字第1694號│83年訴字第1694號││實├────────┼──────────┼──────────┼──────────┤│審│判決日期│82.12.29│83.06.01│83.06.01│├─┼────────┼──────────┼──────────┼──────────┤│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82年訴緝字第1023號│83年訴字第1694號│83年訴字第16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1.30│83.08.09│83.08.09│├─┴────────┼──────────┼──────────┼──────────┤│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應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備註│臺中地檢8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8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84年度執更│││字第200號│字第200號│字第200號│└──────────┴──────────┴──────────┴──────────┘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2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2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2.3月間某日起至│82.12.01及│││年月日│82.12.02│82.12.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951號│21951號│││││││├─┬─────────┼──────────┼──────────┼──────────┤│最│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訴字第1694號│83年上訴字第2722號│││實├─────────┼──────────┼──────────┼──────────┤│審│判決日期│83.06.01│83.09.21││├─┼─────────┼──────────┼──────────┼──────────┤│確│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訴字第1694號│83年上訴字第27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8.09│83.09.21││├─┴─────────┼──────────┼──────────┼──────────┤│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第2條第2項│││├───────────┼──────────┼──────────┼──────────┤│備註│臺中地檢8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84年度執更││││字第200號│字第2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