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上訴人 劉沈香
于子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0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