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美雀 被告 黃能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桃交簡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刑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馮昌偉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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