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筱玲┌───────────────────────────────────────────────────────┐│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僑耐有限公司 張慶 │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98年12月7日│24,192元│0000000││││州│行│││││├──┼─────────┼─────────┼───────────┼────────┼────────┼──┤│002│進成電機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98年10月10日│9,975元│YA0000000││││司 廖烽城 │行│││││├──┼─────────┼─────────┼───────────┼────────┼────────┼──┤│003│高鐵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98年11月30日│75,258元│AD0000000││││司 周阿娥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