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90號原告 張曼芸 工作室即張曼芸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
陳令宜 律師 柯萱如 律師被告 黎禹樺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美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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