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8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前以被告林清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於103年11月27日、104年1月27日、104年3月27日各延長羈押一次,今仍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04年5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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