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梁碧玲 被上訴人 黃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簡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附帶利息部分,未據兩造提起上訴,此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兩造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被上訴人嗣已清償此部分債務)。
三、上訴人雖請求廢棄原審關於駁回其55000元及附帶利息部分之請求,改判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惟查除上開被上訴人積欠上訴人之75000元借款外,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其對被上訴人另存有55000元之借款債權(理由詳同原判決),原審據此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尚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請求廢棄原判決並改判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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