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順鴻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順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順鴻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
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