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債權人 余聰毅 債務人 李冠融
李冠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每日每千元罰一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依借款協議書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之第二項約定,連帶賠償債權人新臺幣貳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