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睿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睿鴻於民國110年5月23日14時15分許,在彰化縣○○市○○街000號前,因駕車過失,與各騎機車之告訴人 黃和泰林宥均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2人受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2人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書1件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件在卷可稽,依照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魏嘉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