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50號原告君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橋紀穎 被告綠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瓊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為確認被告公司股東常會關於「董事競業禁止解除案」之決議為無效或予以撤銷,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315號、第928號裁判意旨參照)。惟因本件原告未陳明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價額若干,且其起訴所得受之利益難以估計,而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