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5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第一銀行民生分行│95年4月3日│500,000元│T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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