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兼法定代理丁○○人之1被告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