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鄭東沂
被   告  沈旻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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