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鄭東沂
被 告 沈旻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