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1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霄明勳
被   告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貳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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