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553號聲請人 王一山
王子陽 王通南 王高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明元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王一山、王子陽、王通南(下稱王一山等3人)不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其次,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王一山等3人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送達王通南、王子陽,同年月27日送達王一山,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又聲請人王高基已於110年4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其於110年5月26日提出本件聲請,自亦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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