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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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50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義昌 債務人 胡淑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黃義昌於民國89年7月11日邀約胡淑媜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90,000元整,約定於93年7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2年1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
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借據暨授信約定書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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