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游美娟游祥本 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股票100年度除字第1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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