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7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