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益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詹益松,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應堪認定。而被告詹益松固於108年10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本院並於108年10月23日另以新院平刑勇字第035095號函通知被告補提上訴理由,該函亦已於108年10月31日合法送達被告。準此,被告既然陳明尚有上訴理由待提出,然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