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姿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房凱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